尊敬的来信人:您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到“户”。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宅基地确权后依申请颁发不动产权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登记局)